国家资助项目(CSC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专栏
国家留学基金委“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国家留学基金委2018年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北京服装学院在校学生均可以申请此资助项目(需在申请截止日前获得艺术类相关专业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详见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旨在利用国外优质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艺术人才及学贯中西的文化艺术大师,提高我国艺术教育整体水平及培养质量。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面向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高校、设有艺术类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文化部综合机构和全国各级艺术表演团体。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及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同时面向在外留学人员。2018年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见附件。
第四条 2018年计划选派300人。
第五条 选派对象主要为国内艺术团体/机构中的优秀中青年艺术工作者、高校从事艺术教育的教师、国内外艺术类专业优秀在校学生。
第六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4.本科插班生:3-12个月。
第七条 重点选派国内发展薄弱、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的艺术类专业,对交互设计、时尚设计、体验设计、信息设计、服务设计等新兴设计类专业或交叉学科优先支持。
第八条 留学人员应派往艺术教育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或机构。
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通过国内推选单位的国外合作渠道或个人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国内导师已有的国际合作渠道赴国外学习;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主要通过国内高校与国外学校/机构的合作渠道派出。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部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或本科插班生可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符合《201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应为各单位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具有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参赛经历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或艺术工作者;除舞蹈专业可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外,其他人员均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1967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0岁(1977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
2.博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应具有硕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生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1982年3月20日以后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仅针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毕业离校不超过一年的人员(不包括毕业离校已回国人员)、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届硕士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博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博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岁;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4.硕士研究生:
国内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国外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应为国外高校或机构正式注册的留学应届本科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学制为一年的硕士研究生除外)的学生。申请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已获得攻读硕士学位入学通知书;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出具就读院校注册证明。申请时为在外攻读硕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被录取后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从硕士第二年开始计算。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合作项目派出。申请时应为国内高校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6.本科插班生:需通过国内学校与外方学校的校际合作项目派出。申请时应为就读院校的优秀二、三年级本科生,年满18周岁(2000年4月5日前出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第十二条 申请学费资助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专业应为世界一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三条 外语条件
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申请时外语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①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5分(含)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口试总分3分(含)以上;
德语(NTD):笔试总分65分(含)以上;
法语(TNF):笔试总分60分(含)以上。
②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③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④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⑤参加雅思、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0分, 托福85分, 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三级(N3),韩语达到TOPIK3级。
⑥通过拟留学单位/外方导师组织的考试或面试达到其外语水平要求。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申请时外语水平一般应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申请时未达到条件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外语条件后方可派出。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十四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工作委托以下单位负责(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有关高校负责本校人员的申请受理;文化部负责其综合机构和直属艺术团体在职人员的申请受理;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第十六条 2018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3月20日--4月5日。申请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按照《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受理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一份书面材料交由受理单位留存。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进行审核,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4月12日前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将另行组织面试,确定录取结果。专家评审将主要从申请人的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单位推荐意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于2018年5月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受理单位。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条 被录取人员一般应在当年派出,留学资格保留至2019年5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赴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手续,按要求补充提交材料,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预订机票、预领奖学金手续(具体请查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被录取者,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硕士、本科生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新留学单位所在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报到手续,如直接前往第三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国际旅费自理。确需回国办理手续的,须先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学习计划办理回国报到手续,再按新录取的留学身份重新办理所有派出手续,回国旅费及赴新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派出前,推选单位应对其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同时,加强心理、精神和道德与诚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导。推选单位应合理安排留学人员工作/学业,保证按期派出。
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学习/工作,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吸引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及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回国服务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学业进展进行年度复核。复核范围为正在国外学习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享受外方资助学费和生活费及政府互换奖学金的博士生暂不纳入年度复核范围),复核形式为网上在线审核。复核对象及其国外导师分别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传报告表及导师评价意见,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复核。通过复核的博士研究生,继续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联合培养博士生每学期末须提交经国外导师签字认可的学习报告至国内学校及国内导师,同时报有关驻外使(领)馆。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推荐单位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如尚未完成回国服务义务期间再次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回国服务期顺延;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附:2018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三、申请材料及说明
(一)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类别申请者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5.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如无,可不提交)
6. 参加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的证明(不超过5页)
7. 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8. 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9. 外方合作者简历
10.影像资料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及《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无需扫描上传),影像资料的提交方式请点击此处。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或材料和要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问学者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凡来自文化部综合机构及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邀请信(unconditional offer),但不包括如下条件:邀请信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邀请信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2)留学时间:应明确起止年月。
(3)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的主要学习/交流工作。
(4)可在邀请信中注明被邀请人已通过外方面试或考试,外语水平符合其要求,否则应单独出具外方认可申请人外语水平的证明。
(5)外方收取学费情况:如申报项目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如申报项目外方需收取全部/部分学费,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需支付的具体额度。
(6)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如邀请信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如申请的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项目对邀请信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种情况应同时提供外方证明)。
6.参加国际或全国艺术竞赛、展览(演)的证明(限5页)
可直接提交参赛/展览(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如未获奖,应由竞赛、展览(演)主办方出具参加证明;理论类申请人可提交在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首页复印件。
7.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
8.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9.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类别的国内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 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 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6. 收取学费明细表(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7. 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需提供)
8. 学习计划(外文)
9. 国外导师简历
10. 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11. 两封专家推荐信(仅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2. 国内导师推荐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13. 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
14. 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15.影像资料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及《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无需扫描上传),影像资料的提交方式请点击此处。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或材料和要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凡来自文化部综合机构及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不包括如下条件: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2)留学时间:应明确起止年月。
(3)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的主要学习/交流工作。
(4)可在邀请信中注明被邀请人已通过外方面试或考试,外语水平符合其要求,否则应单独出具外方认可申请人外语水平的证明。
(5)外方收取学费情况:如申报项目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如申报项目外方需收取全部/部分学费,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需支付的具体额度。
(6)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如申请的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项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种情况应同时提供外方证明)。
6.收取学费明细表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复印件(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如在提交的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中未注明留学所需费用相关信息,则须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
7.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主要通过各单位与国外留学单位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申请人员需提交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如协议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8.学习计划(外文)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联合培养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中外双方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及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如申请人拟在国外进行硕博连读,暂时无法确定导师,则只需国内推选单位审核并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经国内推选单位审核的中文翻译件(需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9.国外导师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签字,可由国内导师或相关专家审核签字。硕博连读生如尚未确定国外导师,可暂不提供,但需在《申请表》“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供实际指导教师简历并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10.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提供中文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如有)、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并盖章。
11.两封专家推荐信(仅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人员,如所在单位推荐申请学费奖学金资助,应另行提交两封专家推荐信。推荐人应来自不同单位(其中一人应来自高校或科研机构)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应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其他申请人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12.国内导师推荐意见信
联合培养博士生/硕士生导师应提交推荐信,主要内容包括:对申请人推荐意见;重点对申请人出国学习目标要求、国内导师或申请人与国外导师的合作情况及对国外院校、导师的评价等。国内导师推荐意见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13.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需提交,点击下载)
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人的国内学校,应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并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提供参考样表)。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由受理单位按要求扫描上传至信息平台。
14.最高学历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应届本科毕业生无需提供。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15.影像资料
(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国外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2.《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
3.在读学校开具的注册/学籍证明
4.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5.收取学费明细表(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6.学习计划(外文)
7.国外导师简历
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9.两封专家推荐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10.有效护照复印件
1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1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等需提交)
13.影像资料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及《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无需扫描上传),影像资料的提交方式请点击此处。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或材料和要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研究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如工作经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后,在受理机构接收前可以提回修改,受理机构接收后不能提回申请表。如确实需在受理机构接收后修正内容,需联系受理机构退回,并在项目开通期内再次提交申请表。因此,申请表填写完成后,请务必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申请人需在申请材料“申请人保证”栏中签名。
2.《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表应由申请人所属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针对每位申请人在线填写。
3.在读学校开具的注册/学籍证明
申请人的注册/学籍证明应由申请人所在留学单位相关部门出具,说明申请人目前的学籍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注册时间、所在院系和专业、硕士或博士所在年级、学习期限等。注册/学籍证明应使用带有单位抬头的信函纸打印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4.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或入学通知复印件
(1)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
(2)申请人提交的邀请信或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以下条件除外:
a.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
b.入学通知在申请人提供硕士毕业证书后方可生效;
(3)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等;
b.留学身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c.留学时间:应明确留学期限及起止年月;
d.指导教师的相关信息;
e.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主要学习/研究工作;
f.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等相关费用信息(申请学费资助人员无需包含此项)。
g.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4)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在读硕士/博士一年级学生若无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需提交由就读导师出具的含以上相应内容的说明材料。
5.收取学费明细表(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如在提交的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中未注明留学所需费用相关信息,则须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
6.学习计划(外文)
申请时应提交外文学习计划(1000字以上),并由外方导师签字。学习计划如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行提供中文翻译件。
7.国外导师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导师(博士阶段导师)的学习、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论文发表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导师简历需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特殊原因外方导师不能提供,需在申请表中“国外导师”栏中加以说明。如有多位导师的情况,请提交由实际指导教师提供并签名的简历。
8.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提供的成绩单应包括本科、硕士、博士(如有)学习阶段,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开具。可提供外文成绩单,如为英语以外语种,需另提供英文翻译件。
9.两封同行专家推荐信(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推荐人不能是现任国外导师,推荐信应注明推荐人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等,使用推荐人所在单位专用信函纸(有单位抬头名称)打印并由推荐人本人签字。
10.有效护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11.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如最高学位在国外大学/教育机构获得,可无需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12.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等需提交)
申请时为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的,需提供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
(四)本科插班生类别的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本科生类)
2.《单位推荐意见表》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邀请信/入学通知书复印件(含详细课程安排或学习计划)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6.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7.成绩单(自本科一年级起)复印件
8.收取学费明细表(申请学费资助人员需提交)
9.影像资料
请按材料说明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并上传至信息平台(《单位推荐意见表》及《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表》无需扫描上传),影像资料的提交方式请点击此处。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留存(留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单位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是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一经查实,材料审核不予通过;已被录取的,取消留学资格。
申请人未按要求上传材料或上传材料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或材料和要求不一致的,视为无效申请,材料审核不予通过。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本科生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应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凡来自文化部综合机构及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各单位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来自其他单位的申请人,其《单位推荐意见表》的电子信息由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输入网上报名系统。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邀请信/入学通知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交正式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应使用拟留学院校(单位)专用信纸打印,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导师签字。申请人提交的入学通知应为无条件入学通知(unconditionaloffer),但不包括如下条件:入学通知在申请人取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后方可生效。邀请信/入学通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国内院校等。
(2)留学时间:应明确起止年月。
(3)留学专业或受邀人拟在国外从事的主要学习/交流工作。
(4)可在邀请信中注明被邀请人已通过外方面试或考试,外语水平符合其要求,否则应单独出具外方认可申请人外语水平的证明。
(5)外方收取学费情况:如申报项目外方不收取学费/免除全部学费/利用其他奖学金支付全部学费,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如申报项目外方需收取全部/部分学费,外方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需支付的具体额度
(6)外方负责人签字与联系方式。
如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应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如申请的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高校/机构合作项目对邀请信/入学通知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具体项目规定执行。
5.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或工作一年以上证明材料,应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此种情况应同时提供外方证明)。
6.国内就读院校与拟留学单位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
应为国内外双方实质性合作协议复印件,并提供协议要点介绍。如协议复印件为英语以外语种书写,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国内推选单位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7.成绩单(自本科一年级起)
提供成绩单应为自本科一年级起直至最近一学期的成绩。成绩单应由就读单位教务处或有关学生管理部门开具。
8.收取学费明细表等有关学习费用证明复印件
申请学费资助人员如在提交的邀请信复印件/入学通知复印件中未注明留学所需费用相关信息,则须另行提交收取学费明细表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明细表复印件。
像资料提交方式:
国内申请人:
一、2018年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的申请人影像资料可以电子邮件或DVD-R光盘形式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接收纸质作品(集)。
二、电子邮件或光盘中的文件应可通过 Adobe Acrobat、Windows图片和传真查看器、暴风影音及微软Office办公软件打开或播放。
三、光盘表面应使用记号笔标注:
1.CSC学号(如尚未生成可暂不写)
2.申请人姓名
3.受理单位
4.申请留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示例:050402音乐学,小提琴演奏)
申请人将影像资料光盘(一式四份)提交到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审核合格后,其中三份与单位公函一并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另外一份与申请人纸质材料留档。
四、电子邮件发送至yishu@csc.edu.cn, 邮件标题内容应为“提交影像资料:CSC学号+受理机构+姓名”,邮件正文中应写明:
1.CSC学号(如尚未生成可暂不写)
2.申请人姓名
3.受理单位
4.申请留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示例:050402音乐学,小提琴演奏)
海外申请人:
所有海外申请人须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影像资料,文件应可通过 Adobe Acrobat、Windows图片和传真查看器、暴风影音及微软Office办公软件打开或播放。
影像资料发送至yishu@csc.edu.cn,同时抄送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老师,邮件标题内容应为“提交影像资料:CSC学号+姓名+国别”,邮件正文应写明:
1.CSC学号(如尚未生成可暂不写)
2.申请人姓名
3.受理单位
4.申请留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示例:050402音乐学,小提琴演奏)。